(二)行政审批处
拟订银川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对银川市重大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要产业、重点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县(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分级审批管辖权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活动,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申请延期,闲置或拆除污染物防治设施,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规范化管理和核发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关于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政策规定,提出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监管处
拟订银川市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跨县(市)界沟道断面水质考核管理制度;对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指导、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协助做好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组织实施银川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创建活动中相关环境保护工作。
(四)规划和生态保护处
拟订或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提出银川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研究;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承担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承担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管理和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的相关工作;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担银川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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