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担落实银川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督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提出银川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指导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餐饮娱乐业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银川市环境监测网和银川市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银川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银川市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为企业环境管理、环境治理提供咨询服务。
(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银川市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协调和督办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财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法制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工会、妇女、共青团工作;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承担本部门行政流程再造设计及对流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