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精神,设立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职责
1、落实中央、自治区、银川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2、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发展。
3、协助做好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二)强化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2、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
3、加强对辖区内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的职责。
(三)转移和下放职责
1、国控、区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督;一般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夜间施工审批职责交由各辖区环保分局承担。
2、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审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职责交给市环境监察支队承担。
3、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危险废物和土壤等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以及环境容量测算的技术性工作交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以上下放职责的指导、跟踪督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拟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市辖区内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并指导协调县(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银川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