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防局
(一)职责调整
新增职责
1、辖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2、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协调指挥工作,编制应急预案,人防与民防结合指挥系统信息保障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民防事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四)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制定人防实施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平战转换和平战结合工作。
(五)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和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建设;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利用民防指挥场所为政府提供指挥平台;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监督检查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和人口疏散基地建设;制定人防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六)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建设;协调利用当地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 信警报工作。
(七)制定防空防灾教育计划和学习大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民防学术研究及交流。
(八)负责民防经费计划、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民防系统国有资产和人防经费使用情况;依法对破坏人防各类设施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实施人防与民防结合指挥系统信息平台建设;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关指令和任务,参与组织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突发事件的协调指挥;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编制各类应急预案。
(十)开展本部门行政流程再造相关工作。
(十一)指导各县、市、区的民防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战时职责按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