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定点经营特殊药品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2009〕33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
为适应《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和省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市[2009]301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定点经营特殊药品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定点经营特殊药品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符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符合新修订的《
甘肃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和《甘肃省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甘食药监安[2009]330号)。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定点,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标注相应的经营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定点:
(一)违反《
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