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和《甘肃省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2009〕33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及省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市[2009]301号)的规定,省局结合近年我省特殊药品监管实际,修订了《
甘肃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和《甘肃省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甘肃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和《
甘肃省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含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批发定点经营企业的现场验收检查。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检查项目共29项,其中否决项目6项,严重缺陷项目10项,缺陷项目 13项。
3、结果评定:予以定点、限期3个月整改重新申请验收、不予以定点。
4、判定标准:予以定点,否决项目和严重缺陷项目为0项,缺陷项目≤5项。限期3个月整改的,否决项目为0项,严重缺陷项目≤2项, 5项≤缺陷项目≤8项。不予以定点的,否决项目>0项,或严重缺陷项目>2项,或缺陷项目>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