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受权人应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把保证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作为最高准则。
  第二条 受权人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行。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
  1.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工艺规程及主批生产记录的批准;
  5.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6.负责变更的批准;
  7.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8.产品召回的批准。
  (四)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否决权:
  1.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
  2.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3.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4.其它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活动。
  (五)成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1.该批产品已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有关生产批件,并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药品GMP认证范围相一致,实际生产工艺与核准的工艺一致;
  2.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正确、齐全;
  3.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验证;
  4.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
  5.生产过程符合药品GMP要求;
  6.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7.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8.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六)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
  1.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药品GMP跟踪检查等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分别上报省、市(州)局;
  2.受权人应协助、配合药监部门派驻到本企业的监督员的工作,接受派驻监督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向其汇报本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出现质量问题时立即向派驻监督员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向市(州)局上报企业的药品GMP实施情况和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