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 受权人职责
第七条 受权人应牢固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坚定的履行相关职责,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把保证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作为最高准则。
第八条 受权人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本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行。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
1.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工艺规程及主批生产记录的批准;
5.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6.负责变更的批准;
7.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8.产品召回的批准。
(四)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否决权:
1.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
2.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3.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4.其它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活动。
(五)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
1.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药品GMP跟踪检查等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及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受权人应协助、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驻到本企业的监督员的工作,接受派驻监督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向其汇报本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出现质量问题时立即向派驻监督员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向市(州)局上报企业的药品GMP实施情况和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
4.督促企业有关部门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的职责;
5.对生产特殊药品、血液制品和疫苗等高风险药品的生产企业,受权人应每月向所在地市(州)局上报该类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