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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10〕294号)


各有关单位: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的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市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

  第三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编码220002,下同),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

  (一)检索费(编码220002001)。

  本市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在本市行政机关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检索费。

  检索收费标准为每检索到一件信息5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或已主动公开的,不收取检索费。

  (二)复制费(编码220002002)。

  本市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

  纸张复制(包括复印、打印)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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