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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4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设区市的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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