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渔政渔港监督处
参与起草渔港管理、渔业船舶管理、渔船检验和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承担渔港经营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渔业捕捞生产许可制度和各种休渔、禁渔制度。
(八)渔业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渔业产业开发管理工作,承担渔业生产信息监测、汇总、分析工作,组织指导渔业的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承担远洋渔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核发养殖证,监督管理渔业苗种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生动植物病害防疫检疫工作,承担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九)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
负责渔业标准化生产工作,按规定监督管理养殖用兽药及其投入品的使用,依法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水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和水产品市场管理,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
(十)科技外经外事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负责组织海洋与渔业行业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推广和成果转化等工作,负责本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审查等工作,负责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研究,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组织开展科技服务和科普活动;承担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拟订年度出国(境)计划,承担出国团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承办有关海洋与渔业涉外事务;组织对外、闽台海洋与渔业经济与技术交流。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厅属学校工作,承担本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工作,负责本行业人才规划等工作,负责本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在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海洋与渔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