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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经贸审计处(中央属单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国有企业及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驻闽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农业、环保等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三)外经贸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对外经贸等主管部门的各项资金;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并提供审计公证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四)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协管设区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聘任特约审计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54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其中:厅长1 名、副厅长3 名、总审计师(副厅级)1 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和派出审计处处长8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派出审计处副处长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0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审计厅设立8个派出审计处(经济执法审计处、教育审计处、卫生社保审计处、政法审计处、机关事务审计处、建设审计处、农林水审计处、科文体审计处)。派出审计处根据审计厅的统一安排,依法进行审计工作;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含所属单位)的日常审计监督工作;开展对所属部门、单位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派出审计处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处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派出审计处人员编制列入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处级领导职数列入省审计厅处级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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