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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严格预售许可条件,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销)售许可,加强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方案。商品住房预(销)售方案应含每套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实行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进一步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和《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完善商品住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动态监管。
  实行商品住房预收款专户存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住房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委托开户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购房人应直接将购房款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预售资金托管账户,预售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扣划和冻结该账户内的资金。监管银行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商品住房资金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款使用管理,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八、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
  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从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上市销售等各环节、全方位联合监管。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圈地不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税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工商主管部门要完善房地产经纪、广告、合同管理,严肃查处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合同欺诈等行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九、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各地人民政府是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作的领导,完善市场调控工作机制,强化目标管理和考核督察制度,不折不扣地完成稳定房地产市场和省、市下达的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制度,重点围绕需求结构、市场供应和房价的变化情况,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准确把握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工作和相关政策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市场透明度,减少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社会纠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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