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有效供给机制,调整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比例。
各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应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缩短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时间。积极推进在建住宅施工进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和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等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建设和销售,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给。
四、科学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计划
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完善 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年度用地供应计划和建设计划,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各地年度住房建设计划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五、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 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执行二套房及以上房贷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居民非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六、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信贷标准,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七、强化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