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环文〔2009〕179号)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突出区域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的通知》(豫环文〔2007〕5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限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因防控不力造成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
(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含辐射)或生态破坏严重的;
(四)未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
(五)发生多起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的;
(六)有多家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或造成区域环境污染的;
(七)违反规定制订出台有悖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且未限期纠正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