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制度的通知
(豫环文〔2010〕37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推进全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河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豫政责办〔2009〕73号),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凡有裁量内容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并告知本机关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履行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必须使用本制度所附的六个环境行政处罚文书样式(见附件),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裁量的根据和内容。对不按照规定执行导致错案的,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