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政务值班保障工作,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的误餐补助、夜餐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公休日、节假日期间担负值班任务的人员,通常应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落实政务值班制度,造成政令不畅的。
(二)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大事件信息的。
(四)上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区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盟市局。各盟市局所属技术机构和旗县局的政务值班工作由盟市局参照本规范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从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此前区局制定下发的与政务值班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今后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对政务值班工作另有新要求的,按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的要求执行。
附件1: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平时值班日志(样式)
值班日期: 年 月 日 带班领导:
白天
8:30-20:30
| 值班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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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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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
20:30-8:30
| 值班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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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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