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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移交值班文件和值班日志,办理签收手续。

  (二)介绍值班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

  (三)传达带班领导的有关指示。

  (四)其它需要交接的事宜。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着装整洁,不得酗酒。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值班室,不得随意让无关人员临时替班,不得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用于私人通话。

  第十四条 凡接到重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重大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和疫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通报)的,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当日带班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指示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 紧急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根据事件性质、紧急程度和危害程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内容标准时限的要求及时报告情况。一般情况下,旗县局4小时、盟市局8小时、区局24小时内向上级单位书面报告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危害(影响)程度等。

  (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三)请示事项等。

  报告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前要认真核实相关情况,统一上报口径,提高信息准确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值班室均要建立《值班日志》(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值班日志》由当日值班员负责填写。主要记载当日情况和处置事项。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要情况应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包括来电时间、来电人、来电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处置措施、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等。《值班日志》要按年度纳入档案管理范围,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十七条 上级单位政务值班室要不定期检查所属单位政务值班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日常值班每月25日前按月报送《值班表》(格式见附件3)。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等重大节假日的值班,各级均应提前一周向上级报送《值班表》(格式见附件4)。特殊状态下的值班安排,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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