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质监办发[2010]33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办公室。
二○一○年 二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政令畅通,及时处置紧急重大事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政务值班工作是工作日、公休日、节假日政务值班以及特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值班工作。
第三条 政务值班工作应遵循“全时值守、上下畅通、反应灵敏、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办公室是本级政务值班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值班室设施配备、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安排值班计划。对本级政务值班负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各单位办公室要指定一名政务值班联络员,负责日常政务值班工作联络,并报区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区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盟市局均应设立政务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以值更室、传达室代替政务值班室。政务值班平时可以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也可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待岗待命的形式。节假日和紧急状态下必须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要确保政务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值班传真24小时可以收发紧急文件。
第六条 政务值班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 24 小时不间断值班,及时接收上级、下级和有关部门的指示、报告和情况通报。
(二)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并督促贯彻落实。
(三)根据领导指示处置紧急情况。
(四)接收和处理值班期间的来往文、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