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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凡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先征得省级环保部门的同意,方可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凡涉及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按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由省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和项目所在地市、州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将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市、州环保局应在参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会或对项目审核后10日内出具对项目建设的预审意见。对报告书出具的预审意见应为正式文件,报告表在表后《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承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市、州环保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中必须包括对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审核确认内容。总量确认必须遵从严格控制、增产减污的原则,扩改建项目排污总量原则上要做到增产不增污,新建项目新增的污染量原则上要进行区域削减。市、州预审意见还应说明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本项目的区域削减措施和内容。
  九、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审批都必须做到内容、程序、结果公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都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告。
  十、严格按照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得随意更改。
  十一、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所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都必须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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