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甘环发〔2009〕23号)
各市、州环保局:
《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附件:
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全省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
(2)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造纸、石化、化工、电镀、印染、麦芽、淀粉、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3)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输变电工程、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4)生物制品、含有放射科的大型综合医院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
(5)矿产资源开发及水电建设项目;
(6)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应该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都由市、州或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福利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加油加气站、洗车场、城市管网建设、城市道路及绿化工程、仓储、城镇河道及湖泊整治等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都由市、州或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所列项目,由市、州或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