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除销户提取外,其他类型的提取以百元为单位,其余留存。
第四章 提取手续
第十六条 缴存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要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提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出境定居的,需要提供签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缴存人的账户余额的,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布死亡证明、代领人身份证、合法代领身份证明、代领人填写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代领声明书》。
(五)户口迁出本市需转移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户口复印件。
(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外地重新就业的,需要提供新单位的劳动用工合同。
(七)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需要提供市级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部分首付款收据及开发商开户行、账号、户名。
2.已全额付款的,需要提供产权证、契税发票;如果暂不能办理产权证的,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需要提供已过户的产权证、完税发票。
4.购买拍卖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交易收据。
(八)新建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许可证、城镇规划部门同意建造的许可文件。
(九)翻建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许可证、城镇规划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
(十)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否则需提供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大修危房鉴定报告。
(十一)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需要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银行信贷主管部门盖章的贷款合同;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
(十二)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非借款人须提供与借款人关系证明)到原贷款银行网点签订月冲还贷协议或偿还部分本金申请或提前结清申请。
(十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租房协议、户口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租赁税完税证明、由劳资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