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司文〔2009〕244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属监狱、劳教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有效维护和保障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
在全省监狱劳教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现将《河南省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河南省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监狱、劳教所(以下简称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监所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根据《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监狱劳教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司文〔2009〕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所法律援助工作,是指监所利用自身资源,为本监所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书、诉讼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监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执行《
法律援助条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确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04号)的规定,以及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发展适时调整的范围。
第四条 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一律给予法律援助。
第五条 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省属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为“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属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为“××市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