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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筹备表彰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5、化解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优秀人民调解员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

  2、为人公道正派,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3、熟练掌握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调解工作水平;

  4、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成绩突出,调解成功率95%以上,调解协议履行率90%以上。

  (三)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条件:

  1、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2、培训工作扎实有效,人民调解员素质明显提高;

  3、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防止矛盾激化成效显著,实现“四无”;

  4、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方面成效突出;

  5、化解大量民间纠纷,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满意。

  (四)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与时惧进,开拓创新,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方面成效突出;

  2、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

  3、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4、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影响;

  5.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审查的办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单位在推荐时,要按照管辖权限,在辖区内予以公示,听取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

  (二)各地各单位推荐出的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按要求区别类型认真填写表彰审批表,并附1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

  (三)各省辖市司法局对事迹材料要认真修改,严格把关,推荐先进事迹和经验交流材料各一份,不少于3000字,以备表彰大会选用。

  (四)各省辖市司法局同时报送2008年以来本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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