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化解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优秀人民调解员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
2、为人公道正派,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3、熟练掌握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调解工作水平;
4、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成绩突出,调解成功率95%以上,调解协议履行率90%以上。
(三)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条件:
1、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2、培训工作扎实有效,人民调解员素质明显提高;
3、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防止矛盾激化成效显著,实现“四无”;
4、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方面成效突出;
5、化解大量民间纠纷,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满意。
(四)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与时惧进,开拓创新,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方面成效突出;
2、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
3、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4、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影响;
5.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审查的办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单位在推荐时,要按照管辖权限,在辖区内予以公示,听取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
(二)各地各单位推荐出的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按要求区别类型认真填写表彰审批表,并附1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
(三)各省辖市司法局对事迹材料要认真修改,严格把关,推荐先进事迹和经验交流材料各一份,不少于3000字,以备表彰大会选用。
(四)各省辖市司法局同时报送2008年以来本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