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代理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为监督举报机制,依法查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估价业务、高评低估等扰乱市场的行为。
(十四)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拓展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为业主提供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提高物业服务的覆盖面。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的服务需求签订按质论价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标准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运行机制。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创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促进物业服务品质的提升。
(十五)加强新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建立新建住宅小区装修监管体系,明确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共同维护好、管理好小区公共部位和共有设施,保障公共设施不受损害,业主权益不受侵害,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打击强买强卖和强行运送装饰材料等干扰业主装修的行为,为业主营造良好的装修秩序。
(十六)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与运行评价体系,监测房地产市场动态;建立商品住房性能评价体系,评定商品住宅性能等级;建立房地产信息公开体系,适时发布产业发展政策、市场运行情况;建立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体系,推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工作;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建立城市房屋拆迁跟踪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办法》(晋建房字〔2005〕202号);建立房地产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违规闲置土地,违规用地、囤地、炒地,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坚决打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和预定、排号、吸纳会员等变相销售行为;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对违规擅自变更规划的查处。
四、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
(十八)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信息采集、政策及统计信息发布平台,年底前实现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全省联网。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增幅、商品房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商品房销售、存量房屋交易信息采集、分析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预报机制,监测房地产市场动态,评价房地产市场运行,评估发展态势,预测未来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