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要求。
(七)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八)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的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
(九)发挥国家住房税收政策作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销售、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小城市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加强对土地受让人的资格审查,不得向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一年以上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的,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25%收取闲置费,两年以上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
(十一)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禁向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发放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预售严格按单幢审批,不得分层、分单元、按小区、按组团许可;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城市要实现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
(十二)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住房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项目转让和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坚决打击无资质开发、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