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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比例限额支付。

  3、参保缴费期内,未使用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非正常死亡的大学生,-次性由统筹基金补助2万元。

  (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一年内,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8万元。

  三、医疗服务管理

  各高等院校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要求的,均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得定点资格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其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

  (-)参保大学生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持医疗保险证、卡在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大专院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学生个人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按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由大学生个人自负部分由本人自付。

  (二)大学生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结算。

  对于大学生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院校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单独的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管理协议。门诊统筹医疗费按人均20元的标准实行总额预付。大学生首诊应在本院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本院校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技术、设备条件等原因对大学生疾病不能诊断治疗的,由本院校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手续,到市内其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由本院校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报销。

  (四)各院校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按规定收费的原则,切实为本院校大学生提供优质低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五)为加强各类院校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有效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市劳动保障局将对院校大学生参保工作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医疗费结算

  参保大学生在本院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由门诊统筹基金按比例限额支付。每次门诊就诊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医疗费,按50%比例报销,一年内最高支付300元。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由学生个人自负部分由本人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将参保大学生门诊治疗信息准确及时上传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并按月给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送费用结算报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协议审核后年终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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