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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劳社字[2009]160号)


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精神,方便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各高等院校学生参保,简化就医结算程序,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医疗待遇,现就启动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核定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各高等院校所在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大学生参保核定工作,所在辖区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经办时间从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35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贴95元。对家庭困难和重症残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各院校从学生助学金或困难补助金中给予缴纳。大额医疗保险由大学生自愿参加,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20元,由学生个人缴纳。

  二、医疗待遇

  参保大学生享受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医疗费,一年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8万元。具体比例如下:

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三级

三乙

二级及同等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级及同等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甲

三乙

二级及同等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级及同等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起付线-10000元

57%

60%

80%

85%

43%

40%

20%

15%

10001元-30000元

60%

65%

85%

90%

40%

35%

15%

10%

30000元以上

65%

75%

90%

95%

30%

25%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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