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危旧房整治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保护结合起来,旧住宅区整治与有保留价值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严防大拆大建。
(六)完善社区服务
要在保障性住房新建小区内配置一定规模的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为小区投入使用后的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创造条件。同时,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困难家庭劳动力从事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四、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负总责,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各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各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各市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国有工矿企业是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实施主体,负责本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订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负责政策制定,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下达廉租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打捆使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债券和廉租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的落实,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省国土厅负责将保障性住房新征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负总责;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分别对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省监察厅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省审计厅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安全等环节的监督;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监管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做好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