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2省、市、县资金补助。继续执行省、市、县对廉租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资金补助政策。
3中央代我省发行的地方债券优先用于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中央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配套,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的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4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优先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在完善管理、规范操作、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合规的融资机构,建立贷款担保平台,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市、县可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5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按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四)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切实让被拆迁群众得到实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异地建设的,要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相对齐全的区域,先建设,后拆迁。
1货币补偿。拆迁当事人根据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化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48号)执行。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按照“拆一还一、最低保障、阶梯价格”的原则进行。新建住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在45平方米到90平方米。拆除面积不足45平方米,安置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格购买; 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内按市场价格购买。各级房产部门要及时为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办理权属登记。
(五)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要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要适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也要有计划地安排建设部分职工公寓,供服务于本单位的单身职工使用。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就近和当地县(市、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相结合建设,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