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保局关于做好进京车辆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环控发〔2009〕13号)
各市、州环保局:
为了做好奥运会后首都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环办发〔2009〕39号)的要求,对进京车辆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保部转发《通知》要求,从2009年5月1日起在当地未得到环保绿色标志的机动车,全天禁止在北京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当地未得到环保绿色标志的机动车,全天禁止在北京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
二、环保合格标志发放对象为本地区注册登记或非本地区注册登记但长期驻留该地的机动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
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经年度检测环保合格的车辆,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合格环保标志;对其余车辆,核发黄色合格环保标志。
三、环保合格标志按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样式,由省局统一负责印制(加盖印章),并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州环保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和监管工作。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测须在省局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由当地环保部门发放环保合格标志。
四、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是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制订实施统一环保标志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加大宣传解释,严格把关,为进京车辆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各市州环保局要对核发进京环保标志的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每年定期于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别向我局上报本辖区半年和年度进京环保标志发放情况。以便我局定期向环保部上报我省环保标志发放情况。
联 系 人:省环保局污控处 冯 力
传真电话:0931-8411126
电子邮件:contro@163.com
附件: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