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流动人员,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享受迁入中山市户籍的待遇。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数和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市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的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急需人才、专利创新、奖励荣誉、慈善公益、投资纳税、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登记管理、个人信用十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两项内容。
  流动人员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积分 = 基础分 + 附加分 + 扣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 个人素质积分 = 学历水平得分 + 技能水平得分
  1、学历水平。
  得分标准:按流动人员拥有的最高学历水平计算,高中(中技、中专)为15分;进修大专为40分;全日制大专为55分;本科为80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100分。
  2、技能水平。
  得分标准:按流动人员拥有的最高技能水平计算,技术员初级职称为10分;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达到五级者为15分;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达到四级者为55分;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者为90分。
  (二)工作经验积分 = 社会保险得分 + 劳动合同得分
  1、社会保险。
  得分标准: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每满1年加2分,最高分限20分(即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者均加20分)。
  2、劳动合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