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8日)废止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9〕11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人户籍不在中山市,但在中山市连续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人申请并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流动人员,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居住情况、社会贡献及减分指标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具体内容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流动人员,其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中山市公办学校待遇。
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