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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市属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属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移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行政复议法》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并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九条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或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申请人与该公民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须提交律师所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具体的委托权限;
  (四)其他能证明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证据材料。
  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章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要求或者不完整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人补充材料符合要求之时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日期。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和要求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窗口统一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加盖“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案件受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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