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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我市企业创业板上市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发布日期:2010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我市企业创业板上市的意见
(中府办〔2009〕5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培育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抓住国家推出创业板的机遇,推动我市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力度培育企业创业板上市后备资源
  (一)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按照创业板准入标准,市金融办、经贸局、科技局要从我市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筛选成长性高、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品牌的企业,纳入上市企业后备培育对象,建立创业板上市后备资源库,构建我市中小企业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的后备资源队伍。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企业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可入选为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2、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二)充分发挥我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作用,引导国内外创业资本在中山成立投资基金,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建立创业投资机制,为我市广大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开辟融资平台。
  (三)加强与证监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有关上市中介机构沟通联系,为企业创业板上市及时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做好规范改制和辅导等上市前准备工作。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参与投资创业板拟上市企业,增强企业上市信心。有关部门要将市政府各类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和科技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处于培育期及在1-3年内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通过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建立完善研发机构认定、评价、激励机制,加快企业创新载体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中高级技能人才的合作培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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