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查、分别决定”的运作方式。
1、统一受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依法应由市政府及市属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属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具体操作如下:
(1)市属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安机关内部的队、所)在作出行政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救济途径时,应具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如需提起行政复议的,应直接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窗口的详细地址;
(2)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市属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属部门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到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3)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市属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属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转送至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4)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案件受理专用章”。
2、集中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组成案件审查小组,集中对案件进行核查、听证等,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具体操作如下:
(1)依法由市政府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人员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
(2)对市属部门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3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案件审查组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由该案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如市属部门对《处理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议事规则》组织召开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共9人以上(单数)参加的会议进行议决。提出异议的市属部门可派人列席会议,阐述对案件的看法及事实理由。案件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意见为最终审议结论,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