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3个月召开1次,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应不少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三分之二(含本数,下同)以上与会委员的表决同意。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单位或公众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的项目,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原则上提前5天将会议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三)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召开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
(四)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被审议事项单位代表列席会议,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五)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并对审议项目的初步意见进行表决。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获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最终审议文稿,报主任委员签署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务人员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非公务人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对违反本章程或在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非公务人员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3年内不予聘任。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坚持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委员应妥善保管,在会后应将会议资料交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作统一保管。未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直接、间接向他人传送有关资料。对会议资料的查阅、咨询,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