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成为委员的候选人;
(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市人民政府遴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为委员,颁发聘书。名单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因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七条 非公务人员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提出取消该委员资格建议,报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并书面通知该委员本人,该委员收到取消资格通知后也可向主任委员提出申诉或解释。
经主任委员同意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按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增补。
第十八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四)对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九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决议;
(二)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
(三)支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委员会的声誉;
(四)执行审议项目有关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委员的责任:
(一)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三)向市人民政府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四)不得发表任何误导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五)必须对自身行为负责,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其职责;
(六)应不断寻求和接受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其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