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顾问的换届前期准备;
(三)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日常业务联系;
(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审议项目类型的不同和工作分工,设立3个专业委员会:发展策略与规划编制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交通规划建设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对受理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审议意见。(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详见《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环境、艺术、文物、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五年。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任,任期五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工作与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公务人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公务人员委员离开原部门时,该部门可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公务人员委员调整申请,并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
非公务人员委员实行聘任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任职资格条件是: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熟悉中山情况,具有中山市户籍或者常年在本市工作与居住;
(三)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处事客观公正,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四)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五)承认和遵守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能保证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六条 非公务人员委员的推选程序是:
(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推选表,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上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公众均可填写推选表并报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