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核定符合《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审议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规定,审议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以及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等;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 构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公务人员委员和非公务人员委员代表组成,委员总数由不少于21名单数成员构成。其中公务人员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非公务人员委员由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非公务人员委员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中的公务人员委员应当包括市人民政府市长、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中的非公务人员委员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优先聘任。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兼任。设办公室副主任1-2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技术领导担任。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