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审批[2010]78号)
海南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9号)精神,结合我省药品质量规范(GMP)认证工作成本费用情况,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向申请企业收取GM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收费标准为:
(一)对申请GMP认证的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受理申请费,每个企业250元。
(二)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7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2700元。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企业摊销认证人员赴现场开展认证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部上缴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