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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潮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次,每年评奖1次。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过1年以上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并经过实践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等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有较大创新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新技术,保障工程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以上的;
  (四)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
  (五)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报告和著作等;
  前款第(三)项的奖励只授予组织,为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个人,由获奖组织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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