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服务机构
县级服务机构是本辖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和指导中心,承担本辖区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对乡级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为育龄群众开展巡回服务和指导,接收乡级服务机构转诊。
县级服务机构要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同时,努力创造条件,围绕生殖健康,拓展服务项目,开展生殖保健相关业务,增强生机和活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程度发挥政府公共卫生资源作用。服务机构应根据自身能力和条件,依法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常见妇科疾病诊疗、常见妇科疾病手术、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预防、不孕不育症诊治、更年期保健、家庭保健、婴幼儿早期教育等项业务。力争经过三年时间的努力,县级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按照严格依法执业的要求,到2009年底,国优县(市、区)的县级服务站要分别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资格;2010年,省优县(市、区)县级服务站须取得上述三种资格;2011年,全省所有县(市、区)站须取得上述三种资格,依法开展相关服务业务。
(二)乡级服务机构
乡级服务机构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孕情环情监测、避孕药具发放、咨询随访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和育龄群众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乡级服务机构要在做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同时,认真落实《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乡镇计生服务中心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的指导意见》(豫人口〔2007〕44号)对拓展服务能力的工作要求。
五、着力改善技术队伍结构,提高技术人员素质
要把改善技术服务队伍结构,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作为加强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关键性问题,认真加以解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实际,配齐配强县乡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县级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0人,乡级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4-7人。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实有人口数量以及服务半径,合理增加技术人员编制,适应职能拓展的需要。县级服务机构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80%以上。县、乡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相关医学背景,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临床执业资格。县级服务机构至少配备2名高级职称、6名以上中级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乡级服务机构至少配备1-2名以上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新聘用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全部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等执业资格,或具备申请相应执业资格的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