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人口办〔2009〕51号)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独生子女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制度
1、各省辖市每年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须向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征求意见,提交本年度全市县(市区)申报人数、分病种人数、农业非农业比例、申报对象父母职业、职务及鉴定工作准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审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2、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要认真做到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收费标准、鉴定标准、鉴定结果“五公开”。对经鉴定符合标准的病残儿名单,要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省人口计生委继续对市级病残儿鉴定审批工作实行质量抽查制度,并加大监督力度。省辖市鉴定工作结束后须向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报送符合鉴定标准的病残儿名单及相关信息,科技处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质量抽查工作,并出具反馈意见。省辖市根据反馈意见方可通知县(市、区)安排二胎生育指标,并将批准人员名单上报科技处备案。
二、强化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报审批管理措施
4、各省辖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组织鉴定的,须向科技处写出书面报告。
5、各县(市、区)每年向省辖市申报参加鉴定的病残儿人数应控制在占当地人口总数的0.5/万以内;省辖市每年批准的符合标准的病残儿数量不得超过总人口的0.3/万,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分别计算。批准人数比率超出省规定的,省人口计生委将不予批准,并责成其重新组织鉴定。
6、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病残儿和非农业人口病残儿鉴定审批的管理。县处级以上(或相当于同类职务)职务人员申报病残儿鉴定,由省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须由上一级党政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在申报表上出具证明并签字;科级职务人员,由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出具证明并签字;一般党政干部,由部门主要领导证明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