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改进部门统计制度。继续推进全行业统计,拓展统计范围,研究推行抽样调查等非全面调查方法,提高部门统计调查质量和服务水平。(设管处、有关业务处、普查中心,省地调队)
28、积极推进部门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研究建立规范化监测管理办法,努力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政法处、设管处、有关业务处、普查中心,省地调队)
29、加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合作。积极推进政府部门共享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设管处、计算中心、综合处、有关业务处、普查中心,省地调队)
30、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组织部门统计业务培训,开展部门统计巡查,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奖励机制。(设管处、政法处、有关业务处,省地调队)
31、保持部门统计工作稳定。按照新的部门职能分工推进部门统计工作。(设管处,有关业务处、普查中心,省地调队)
32、以任务促建设,抓机遇促发展,积极发挥地方调查队的职能作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努力完成统计调查任务,为地方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必要的资料。同时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灵活快速的专项调查,及时反映经济社会中的新问题新动向,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省地调队)
33、着力加强地调队业务建设。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数据质量和业务工作水平。(省地调队)
34、切实加强地调队队伍建设。健全领导班子,整合统计力量,搞好业务培训,加快人才培养,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省地调队、人事处)
35、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调查队和地方统计局的职能定位,理顺局队分工,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紧密合作,信息共享,逐步形成新体制基础上有机统一、科学和谐的政府统计调查体系,共同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更好地履行政府统计职能。(设管处、人事处、有关业务处室,省地调队)
四、强本固基,扎实推进统计基础建设
36、制定统计基础建设三年规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分步实施,扎实推进统计基层建设、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队伍建设和统计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努力形成基础扎实,管理规范,手段先进,队伍稳定,依法有序的统计工作局面,为统计职能充分发挥和统计事业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政法处、人事处、各业务处室、计算中心,省地调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