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全省铁路重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铁路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通知如下:
一、铁路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抓好铁路建设,对于拉动投资增长,促进消费,保障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细化方案、明确责任、依法实施,保障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铁路重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二、全省铁路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事项协调,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铁路组负责协调、督办、检查。
三、铁路建设沿线各市人民政府负责铁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本市辖区内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并督促所辖县(市、区)的拆迁工作;铁路建设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铁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本县(市、区)辖区内拆迁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按铁路建设重点工程进度完成拆迁任务。
四、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全省铁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占用土地工作;省林业厅负责协调全省铁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占用林地工作;其他涉及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依法按程序向有关市、县、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办理征地拆迁的申请(包括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林地情况等);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组织、协调和服务协议;与省林业厅签订协调、服务协议;与铁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沿线各市、县政府签订拆迁协议,由各市、县政府组织拆迁;积极筹措征地拆迁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
六、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铁路建设工程(含车站、区间路线及附属设施)永久性用地均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征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执行;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