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管理制度。各市、县要严格按照《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基金的征收、使用依法合规开展。
(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使用要做到规划先行。 市、县有关职能部门应分别制订环境生态治理规划、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规划、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建设规划, 报经市、县政府批复后实施。基金的使用要做到统筹安排, 在规划的指导下,纳入市、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三)市、县政府要制定本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流程图。《山西省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流程图》省政府办公厅已印发给各市、县政府,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科学、公开的原则,在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流程图的指导下,制定留成基金项目安排使用流程图,切实纠正基金使用的随意性。
(四)严格项目审批程序。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属于政府专项基金,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凡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要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程序;采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在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后,要履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具备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等许可手续,纳入市、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五)严格执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投向要求,集中财力办大事。市、县留成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也要按国家要求的投向和比例执行。要集中解决省政府确定的“2+10”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服务业18个领域“1+10”工程的配套资金,每年集中力量解决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允许县级留成基金的安排使用在三年内满足5:3:2的比例要求。对于严重违反基金管理使用程序和资金支出比例且整改不力、不能按规定安排使用留成基金和将基金滞留在财政不用的市、县,要将其留成基金上解上一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六)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纪检、审计、稽察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和稽察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建立基金征收、安排、使用各个阶段长效监督机制,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和严格按计划和预算管理, 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