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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公司保留的生产矿井须六证齐全,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程序组织复产验收;过渡期生产矿井按过渡期生产的标准、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生产;整合改造矿井按程序规范建设;列入关闭的矿井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

  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煤炭主体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煤炭企业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充分运用现代管理经验和科学技术,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新组建煤炭主体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须尽快达到以下标准:

  (一)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人员能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内部组建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由新组建公司直接领导,煤矿的“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

  (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公司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三)责任管理体系健全。要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有关规定;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划分明确,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四)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开发机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加强安全资金足额到位,严格执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井水患防治工作。

  (五)整合改造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到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把建井队伍的资质等级关,杜绝井下工程转包,严禁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工程承包给没有防突专业技术和装备的队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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