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目前,我省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按相关规定组建形成了煤炭主体企业,一些企业在初始运营阶段存在着资本不实、实力不强、管理不到位、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为使这类企业尽快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煤炭行业的要求,依法依规运行,切实做大做强我省煤炭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检查公司资本状况,确保规范运行
公司资本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运行情况,投资按时、足额到位是公司有效运行最基本的保障。各市人民政府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在近期内,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对新组建的煤炭主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一)注册资本金额情况。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至少须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资本实际组成情况。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金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数额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资本实际到位情况。首期资本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足额缴纳;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
二、紧密结合现代煤炭行业发展特点,提升公司资质水平
煤炭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提高行业门槛、严格资质条件可以有效控制风险,新组建的煤炭主体企业的资质须尽快达到以下标准: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管理大中型煤矿的经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指地质、测量、矿建、采矿、通风、安全、机电及运输等专业)高级职称,企业所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师以上(含)职称人数不少于90人。
(二)公司所属的保留煤矿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齐生产、通风、机电、安全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明确 “六长”,对兼并重组整合矿井进行实质性接管并开展工作,同时明确兼并重组后保留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