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周期为3年,时间自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文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凡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建设项目,经6个月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省级财政部门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给予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诊疗规范研究制定、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与协作、适宜技术推广、信息收集整理及相关设备的购置等。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建设,以保证项目建设计划的完成。地方与单位投入经费总额应不低于省级投人的经费额。
第十五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验收申请,达到验收要求的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省级医疗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评审验收,采用现场检查与专家集中评审、同专业集中复核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标牌,有效期5年。
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为6个月。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评审验收,验收合格者授予“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 (专病)”标牌。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或整改时限满后未申请再次验收的,两年内不再审批该医疗机构的其他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并在全省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标牌的,组织专家每 5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形式以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相结合为主,复核达标者继续授予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标牌;达不到标准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其“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称号,收回标牌,并进行公示。